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注意事項


本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係提供同學於校外租屋時參考,

並提醒校外租屋同學於訂定租賃契約時,

不僅應注意相關租賃契約問題,

並應確實遵守契約內容,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進而促進房東與租屋同學間良好和諧之租賃關系。

(註:本契約範本與注意事項之製作乃參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會所制訂之房屋契約書及中華民國住宅暨社區服務協進會【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之契約及注意事項而成)。

 

應注意事項

1. 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分,即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考者,可是請對方出示身分證或駕照等證明身分之文件及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以確定是屋主本人。

2. 若是向二房東租屋,需注意大房東是否反對轉租,如果大房東與二房東的契約中有反對輔租的約定,則將來大房東終止與二房東的租約時,房客的權益會受到損失。

3. 依民法四四三條規定,當房主是二房東時將房屋予以全部轉租給其他房客時,是無效的,因此僅能部份轉租才存在有效的租賃關係。

4. 若立契約書人中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最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因事後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產生困擾。但如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縱使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租約仍然有效。

5. 此處出租人及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名稱記載,一定要與契約書最後的簽名記載一致,以免發生爭議。租賃契約的訂立應建構在雙方合意之基礎上審慎行之。

6. 訂約前應先確定欲承租房屋的結構是否安全,防火防盜等防災及逃生設備是否齊全,並注意房屋四周的環境,是否是頂樓加蓋或是地下防空避難室。

7. 如有意願承租該棟房屋時,另應注意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或是違建物。為慎重起見,房客可以記下門牌號碼,並向房屋主探詢地號與房屋建號即可至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建物的登記物簿謄本。從登記簿謄本可以看出誰是所有權人,有無遭法院本查封…等各種情況。不動產登記簿是公開的,任何第三人都可以申請調閱。(但如為三、四十年以上的房子,有可以是未登記建物,但不是算是違章建築。)

8. 確定房屋出租的範圍,是否僅供住定或可供營業用;或是否附傢俱吏用等均應詳予約定,因為此會涉及到房東應交付給房客的房屋狀態,以及未來租賃關係終止時,房客應返還如何狀態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9. 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傢俱,應以列清單註明為宜(後附參考表一)

10. 租約如未到期,而房屋被轉賣或被法院拍賣時,依民法四二五條之規定:

(1)如租約未經法院公證,且為不定期限租賃或超過五年之長期定期租賃契約,租約對新屋主並不繼續存在,新房東有權解除租約。

(2)如租約為未經法院公證之五年以內定期租約,並不影響房客權益,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

11. 如覺得房屋狀況令人滿意時,可向房東爭取屋期滿後的優先承租權,事先在契約中加訂「租約期滿,原房客有優先承租權」之條文,並可事先協調漲價幅度及時間。

12. 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房屋租金不能超過土地及期房屋申報總額年息的百分之十。即將房屋及土地申報總值除10再除12,就等於每月租金的上限,超過部分房客可以不付,也可以請求當地縣市政府強制降低租金。但如果雙方同意約定的租金超過土地法最高限額時,不算違法。(土地部分,任何人均可向地政機關取得公告地價資料;房屋部分亦可向稅捐機關取得房屋現值的資料)

13. 另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14. 有訂期限之租賃契約,房東不得單獨調漲租金,如果房東片面提出調漲租金時時,房客可以予以拒絕。

15. 如因天災事變,或房東怠於修繕租賃物等非因房客之事由致使租賃物一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時,房客可依租賃物不能使用之部分請求減免租金或終止租賃契約而請求損害賠償。

16. 在交付押金、訂金或租金時,房客都應要求房東開付收據或在房客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中簽收註明收訖事宜(後附參考表二),當然房東在返還押金或訂金於房客時,也應該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在房東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事宜。

17. 依據民法第四二七條之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故一般坊間的契約書中,常見有「租屋之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責負擔」之規定,此並不合理,應盡量爭取由房東負擔。

18. 有關使用房屋而連帶生的相關費用如水朧費、大樓管理費等,應事先於契約中明訂數額或彼此分擔之方式,以免事後產生爭議。

19. 與室友分租時,應事先明訂租金、水電費等相關費用分擔情形,並雙方確立合理、良好之生活公約等規範事宜,以避免日後產生無謂的糾紛。

20. 當房客為尋找分租室友,而欲擔任二房東角色時,應先取得房東同意,經確定可以轉租後,方可與房客簽約,訂約後房客只需對二房東負租。屆時如果房客有違背契約之情形時,則全權由二房東對大房東負責。

21. 一般坊間的契約書中,如訂有「未經房東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出租、轉租、頂讓或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之規定時,可爭取加註「留宿親人,不在此限」。

22. 房客在租屋時,應特別注意房屋建材品質、消防安全、結構安全設備、管線是否漏水等事宜,以免遷入後蒙受意外損失之情事。

23. 依民法四二九條之規定,租賃物有毀壞時,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修繕必要時,房東有修繕的義務;其他設備之使用,則應盡可能事前在租屋契約中載明何種房屋損害由房東負責,何種損害由房客負責,以免雙方在修復費用上的分擔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24. 房東有修繕租賃物之義務,所謂租賃物不僅指所租的房屋本身,尚包括如樓梯損壞、電梯或水、電設施等。

25. 依民法四三七條之規定,房客有保管房屋及危害通知的義務,如果有違反保管義務致使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發現房屋有修護之必要而疏於通知,致使房東來不及維護而有所損失或損害擴大時,要賠償房東因此所受的損害,但如果該危害應維護事項,為房東已知考,不在此限。

26. 依民法四二四條之規定,無論租賃契約如何約定,只要租賃物有危害房客的健康或生命安全時,房客得綸止契約,例如房客發覺所承租的房屋是輻射屋或有土石流危機等情形。

27. 依民法四三○條之規定,房東有條繕義務,但經房客催告仍不修理時(後附參考範例表三),房客可片面提出終止租約。

28. 無論有無訂立契約,假若房客使用租賃房屋有非法使用或影響公共安全事由時,房東有權片面終止租約,且無須先期通知就可立刻要求搬遷。

29. 選擇住處時,除應謹慎考量租賃處區位環境複?性問題,並應注意同棟建築物進出人口之安全性及鄰里周邊相關問題外,遷入後房客應遵守所承租房屋附屬之相關住戶規約。

30. 民法四百四十條規定,房客要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東催告,房東才能終止租約,是以若房東在租賃契約中明訂「欠租即可終止租約」是無效的。但此並非指房客未來可以投機少付兩期房租,就算租約已經終止,房東仍可向房客索討所欠之房租。

31. 房客在終止租約經房東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仍不交還房屋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房客應給付房東按房租二倍計算之違約金。

32. 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在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經過使用而應該有的狀態,如地毯、電燈、衛浴設備等正常使用耗損的部分;但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其他設備,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洞;釘孔或挖掘時,需負賠償責任。

33. 房客如果要裝演改變房屋原本結構應先萬得房東之同意,亦可事先與房東約好,租約期滿房東是否願意買下裝潢或是否願意多續租幾年,再決定是否投入裝潢改善。

34. 租賃期限屆滿,房客完成應盡責任後,房東扣除房客應繳納之相關費用後,房東有義務退還押租金,如不覆行時可予以催告要求強制執行(後附參考範例表四)。

35. 為求慎重,租賃雙方可明訂彼此合意之某法院來處理或進一步仲裁彼此無法解決之糾爭。

36. 建立租賃雙方良好和諧之關係,同時兼顧房東、房客雙方之權益,才是根本解決糾紛產生之道。

37. 如有未盡事宜,可參考民法第五節「租賃」及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等條文。

38. 提前終止租約,除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外,並應另行給付另一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金額為宜。

39. 雙方於訂定契約時,應於契約上清楚載明特別約定之事項,如可否飼養寵物、可否開放異性入內、可否留宿異性、可否打麻將、室內可否?煙及修繕責任歸屬等相關生活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及糾紛。

40. 訂約時請務必詳細審閱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簽章或按手卬,並寫明戶籍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

41. 契約書內容中若有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卬章或共同簽名,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42. 簽約完畢,雙方應各執一份完整的契約書正本留存,如有數位承租人,則可與出租人依人數分別訂立數份契約,亦或每位承租人於租賃契約書承租人處簽名,以保障自身權益;所謂正本係指凡簽名蓋章處應為用卬簽名之原件正本,而不得以影本代替。遷入後並應自我要求尊重契約內容,並進而積極維持房東與房客間良好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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